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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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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桂枝与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7号 鲁桂枝: 你因诉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立行申字第16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7号

桂枝

你因诉漯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立行申字第1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起诉要求漯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纠正其下发的《漯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漯发改收费(2010)447号)并向漯河市房地产开发小区发布执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红头文件,实际是要求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该事项涉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审以你所诉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