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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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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4号 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诉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平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4号

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平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苗春燕(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