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1号
张天志:
你因诉宝丰县人民政府、张明义土地确权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行申字第3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丰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确权决定时并未查清争议地上是否仍建有老宅、老宅所有权归属问题、老宅历史居住使用情况以及村集体对争议土地如何调整使用等事实,直接以争议的84.92平方米土地不够一处宅基地户型、争议地与你持有的使用人为你父亲张振福的房产宅基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相邻为由将该争议土地确定给你使用,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结论正确。你所诉请的土地权属纠纷,可另行申请确权处理机关及其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予以解决。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