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6号
王玉臻因诉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王玉臻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