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6号
石国平:
你因与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濮中法行终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你申请撤回申诉。本院对你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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