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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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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军与李荣美、何兴臣、何兴平、何兴安、何柳叶、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8号 杨忠军: 你因李荣美、何兴臣、何兴平、何兴安、何柳叶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9-13号行政判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104-108号行政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8号

杨忠军:

你因李荣美、何兴臣、何兴平、何兴安、何叶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9-13号行政判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104-108号行政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申字第4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津县人民政府在办理被诉土地证时,未在界址调查程序中通知东邻李荣美等人到调查现场共同指界签字,致使登记在你名下的土地与李荣美等人购买所得房屋占压的土地部分重合。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土地登记时必须确保登记的宗地界址清晰,无权属争议。而延津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你颁发被诉土地证,属于权属不清,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据此撤销延津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集建()字第11192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