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33号 负责人:王胜俊,男,系该中心业主。 法定代表人:卢捍卫,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军,男,该局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牛智勇,男,该局经检队长。 原告南阳市七一路怡博汤臣倍健营养中心不服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七一路怡博汤臣倍健营养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 德 强 审 判 员 秦 文 哲 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道统(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