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周青,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1日。 负责人:李冰,任大队长。 原告周青不服被告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妥善解决纠纷,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 德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道 统 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文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