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43-1号 原告:孙天印,男,生于1956年10月24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局长。 原告孙天印不服被告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收回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1)第8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天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 德 强 审判员 秦 文 哲 审判员 赵 金 满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道统(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