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25号 原告:杨永建,男,生于1956年11月,汉族。 法定代表人:常吉朝,任副局长(主持工作)。 原告杨永建不服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银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