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邓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德合,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 委托代理人:张柯芝,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史焕立,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吴敬爱,女,生于1968年。 委托代理人:汤仁敏。(特别授权) 原告刘德合诉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敬爱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收回为第三人吴敬爱颁发的邓城国用(2009)第130号土地使用证,并注明作废。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兼书 记员 王道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