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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德合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邓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德合,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 委托代理人:张柯芝,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人民政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邓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德合,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

委托代理人:张柯芝,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史焕立,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吴敬爱,女,生于1968年。

委托代理人:汤仁敏。(特别授权)

原告刘德合诉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敬爱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收回为第三人吴敬爱颁发的邓城国用(2009)第130号土地使用证,并注明作废。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兼书 记员  王道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