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王金铭,男,生于1933年9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清坡,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建芝,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玉红,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 第三人:马惠霞,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 原告王金铭不服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王玉红、马惠霞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于2014年10月27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将错办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邓字第380058461号)更正为原告所有(详见协议),现原告主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海光科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兼)书记员 王道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