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邓法行初字第196号 原告:卢雪珍,女,生于1947年12月16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肖宗全,任局长。 第三人:陈增辉,男,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 第三人:曾霞,女,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雪珍不服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发放的邓字第307031208号、307031209号、307031210号、307031211号房权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曾霞涉嫌刑事案件,该案件正在刑事侦查阶段,致第三人曾霞在本案开庭时无法到庭,故原告对本案暂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雪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雪珍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文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