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岳士凡,男,生于1966年5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男,(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松,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金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毅,男,(特别授权)。 原告岳士凡不服被告为林权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故自愿暂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道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