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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岳士凡与邓州市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岳士凡,男,生于1966年5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男,(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岳士凡,男,生于1966年5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男,(特别授权)。

被告: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松,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金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毅,男,(特别授权)。

原告岳士凡不服被告为林权行政登记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故自愿暂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道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