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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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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献与邓州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被告:邓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许平安,任局长。 第三人:刘齐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 原告张泽献诉被告邓州市民政局为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自愿申请

被告: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许平安,任局长。

第三人:刘齐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

原告张泽献诉被告州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泽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银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