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平安,任局长。 第三人:刘齐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 原告张泽献诉被告邓州市民政局为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泽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银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