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冀书亭与张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冀书亭,男,生于1954年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张南村冀王庄20号。 被告: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守龙,任镇长。 原告冀书亭诉被告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为不履行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冀书亭,男,生于1954年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张南村冀王庄20号。

被告: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守龙,任镇长。

原告冀书亭诉被告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协调,被告已受理,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书亭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书亭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银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