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冀书亭,男,生于1954年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张南村冀王庄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龙,任镇长。 原告冀书亭诉被告邓州市张村镇人民政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协调,被告已受理,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书亭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书亭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银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