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鲁照群,男,生于1964年8月,汉族。 原告:鲁丰杰,男,生于1989年10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赵鹏,任镇长。 原告鲁照群、鲁丰杰不服邓州市桑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受理了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陪 审 员 丁保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