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桐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刘玉晋,男,1971年3月生。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任主任职务。 原告刘玉晋诉被告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该行政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晋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兴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