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李培,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原告之父),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培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培承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