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斌作为原告起诉陕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两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分别作出(2014)陕法行初字第6号、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后张斌已于2014年3月30日提起上诉,目前,该两案均在二审审理期间。起诉人张斌就被起诉人陕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26万元,是其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请求的重复起诉的行为,依照“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重复起诉。故对起诉人张斌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