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60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张献伟、祥杰。
住上蔡县东洪镇苏桥村。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张献伟、祥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774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774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刘惠民
审判员 杨贺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