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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端振华、刘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43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端振华、刘单,上蔡县五龙乡曾楼村村民。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朱君、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43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

被申请人端振华、刘单,上蔡县五龙乡曾楼村村民。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朱君、张秀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5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5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