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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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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23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恨修,主任。 被申请人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蔡县蔡都镇蔡都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 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23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恨修,主任。

被申请人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蔡县蔡都镇蔡都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

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