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123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恨修,主任。
地址上蔡县蔡都镇蔡都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
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