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44号
原告赵清航。
法定代表人李跃勇,局长。
原告赵清航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清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清航承担。
审 判 长 茹启涛
代理审判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 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