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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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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眼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4)武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王小眼,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眼诉不服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

(2014)武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王小眼,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眼诉不服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小眼负担。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