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初字第00005号
本院2014年7月10日对原告侯海山等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侯氏祠堂侯氏21位族民、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村民委员会、侯会生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作出的(2014)武行初字第00004、0000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中的(2014)武行初字第00004、00005号更正为(2014)武行初字第00005号。
审 判 长 高金旺
审 判 员 花玉新
人民陪审员 殷有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