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王九斤,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双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斤诉不服被告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7号行政处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九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九斤负担。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