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初字第000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太顺,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一号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的答复》,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此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不应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