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与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远保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4)武行初字第00008号 起诉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太顺,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一号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的答复》,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

(2014)武行初字第00008号

起诉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太顺,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一号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武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的答复》,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此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不应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