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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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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凤梅申诉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3号 付凤梅: 你不服南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1)濮中法行终字第47-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不服原审判决,以没有非访,南乐县公安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3号

付凤梅:

你不服南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1)濮中法行终字第47-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不服原审判决,以没有非访,南乐县公安局对你的拘留没有依据,原审违背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为由,申请我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一、二审中对自己赴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带到天安门分局,后被濮阳市驻京工作组接回的事实予以认可。濮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关于付凤梅赴京非正常上访的证明》和南乐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赴京非正常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证明你在“两会”期间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访。南乐县公安局对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