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8号
娄忠义:
你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娄忠义于2012年4月17日向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时,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2年2月9日做出濮国土资监高罚字(201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早于娄忠义的申请日期。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娄忠义申请查处之间,已发现违法用地情况并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娄忠义查处违法用地申请后,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应将查处结果告知娄忠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确认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娄忠义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的判决正确。娄忠义上诉后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娄忠义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