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00011号
濮阳县柳屯镇泘沱村民委员会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韩法尽、韩海法以泘沱村委会的名义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再审立案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祁安民
审 判 员 贺艳丽
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