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濮中法行监字第00002号
刘世刚:
你诉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处罚前,告知了刘世刚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刘世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拆除决定合法。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刘世刚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