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4号
杨自姣、王纪孝、王继合、王继礼、王继武、王纪玲:
你们诉濮阳县人民政府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濮中法行立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不服原审裁定,以(2011)濮中法行立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郭顺清与杨自姣等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属于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该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故原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