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行监字第7号
你诉濮阳市卫生局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濮中法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不服原审裁定,认为(2013)濮中法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第(七)、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卫生局的濮卫办(2010)9号文件是对赵丽娟信访相关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