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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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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梅与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4号 原告刘进梅。 被告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康学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牧野区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刘继文,局长。 原告刘进梅诉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管理,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4号

原告刘进梅。

被告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康学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牧野区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刘继文,局长。

原告刘进梅诉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管理,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进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进梅承担。

审 判 长  茹启涛

代理审判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