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4号 原告刘进梅。 法定代表人康学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牧野区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刘继文,局长。 原告刘进梅诉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管理,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进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进梅承担。 审 判 长 茹启涛 代理审判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