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杨礼。 法定代表人刘玉平,局长。 原告杨礼因不服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对其作出的新环公(治)行罚决字(2013)2094号行政决定书,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8月2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但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礼在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杨礼诉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处罚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茹启涛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翟希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