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83号 原告王建英。 法定代表人高卫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该局一般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建英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承担。 审判长 李源新 审判员 赵平安 审判员 赵莎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