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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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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梅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张秋梅。 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一般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张秋梅。

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一般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秋梅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