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87号 原告张秋梅。 法定代表人王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一般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秋梅诉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