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32号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张兆松,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蓓蕾。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二梨。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王邵峰,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二梨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及一审第三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伟、张兆松,上诉人李蓓蕾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新、王国庆,被上诉人韩二梨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东亮、王邵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