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春民与通许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春民。 委托代理人张恒。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照,县政府干部。 张春民诉通许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春民。

委托代理人张恒。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照,县政府干部。

张春民诉通许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张春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民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民负担。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