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62号 原告张春民。 委托代理人张恒。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照,县政府干部。 张春民诉通许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张春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民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民负担。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