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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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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毅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24号 原告丁毅。 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曲雅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毅诉开封市鼓楼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24号

原告丁毅。

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曲雅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毅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毅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毅负担。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