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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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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振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3号 原告孙洪振。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洪振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3号

原告孙洪振。

被告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洪振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0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洪振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洪振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