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3号
原告孙洪振。
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洪振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0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洪振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洪振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