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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琰与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法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刘洪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琰。 委托代理人段静华。 赵琰诉开封市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地方税务契税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法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刘洪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琰。

委托代理人段静华。

赵琰诉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税务征收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东、刘洪建,被上诉人赵琰的委托代理人段静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