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刘洪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琰。 委托代理人段静华。 赵琰诉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税务征收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东、刘洪建,被上诉人赵琰的委托代理人段静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