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牧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刘帮成。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郑援越,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培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副主任,一般代理。
原告刘帮成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1号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新中行初字第233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帮成在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帮成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共计25元,由原告刘帮成承担。
审 判 长 茹启涛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姜 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