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执字第00208号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申请人:彭静,女,汉族,23岁。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202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27000元。2014年6月11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田金玉、彭静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焦根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