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5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岗组。 代表人:马付章,组长。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海增。 申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岗组与被申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王海增、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王岗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