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霞。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贵。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 申诉人陈志刚、陈朝霞与被申诉人张玉贵、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周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志刚、陈朝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4号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