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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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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陈朝霞与张玉贵、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刚。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霞。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贵。 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

(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志刚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霞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贵。

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

申诉人志刚、陈朝霞与被申诉人张玉贵、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记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周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志刚、陈朝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4号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