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爱民。 法定代表人:王永志,县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内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兰国旺,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内黄县城关镇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关建军,主任。 申诉人秦爱民与被申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内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内黄县城关镇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安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爱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行抗(2014)6号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对应当驳回起诉的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显属违反法律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