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抗字第0000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俊玲。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肖新明,主任。 申诉人朱俊玲与被申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俊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24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