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房春彦,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